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72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726號
原 告 羅台辰
被 告 翁宇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裁定移送前來,
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