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70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70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

被 告 林聰哲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
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405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 6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