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68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688號
原 告 陳建宏
被 告 蔡明瀚


訴訟代理人 蔡文淵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,變更為於民
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。
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「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
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」。
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,惟當日為因
颱風停止上班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
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