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67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670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
訴訟代理人 蔡杭達
被 告 張峻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,356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及損
毀供電線路設備(修復費用,其他損害賠償)核算表所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