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5號
聲 請 人 黃明宮
即 原 告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威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於
起訴時提出之郵政匯票,因受款人全銜有誤,無法兌現,等於未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,2
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