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2號
聲 請 人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
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丁秀鴦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,4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