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朴原簡字第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原簡字第1號
原 告 覃頎恩

覃安邦



黃桂枝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
王雲玉律師
被 告 朱宏儒
吳金滿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言詞
辯論終結後,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4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