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35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4號
上 訴 人 林書弘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定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68萬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,07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