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5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5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蘇沛昀

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吳翠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
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葉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