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42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23號
原 告 李德林


被 告 黃界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,應徵得
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