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33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39號
原 告 翁國斌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應補正的事項如
下:
一、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,050元。說明: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,00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
繳,如果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以陳報狀說明被告劉○○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