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32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28號
原 告 林庭羽
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
被 告 李育成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
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方瀅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