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張秀莉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兆豐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
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應補正事項如下
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【註:聲請人於民國113
年8月14日具狀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時,已經逾消費者債務
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所定之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(113年3月
4日)起二十日內的期間,故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繳納聲請
費1,000元】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2,870元(註:按債權人及
債務人的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
費1,000元。計算式:9人10份43元-1,000元=2,870元)。
三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)
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
、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以及數額在10,0
00元以上的現金,或價值在10,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(註:
例如古董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個人手機、
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)】;如果
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、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
、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,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
產價額、債權金額、投資金額,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
數額。
四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(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至113年8月14
日)之交易明細影本【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;不可以跳頁
影印。註: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。如果最近二年
內無交易往來者: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
細資料;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,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
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】。如果有投保
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
康保險,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保險公
司的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保險契
約書影本;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
的數額是多少。
五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的證明資料。
六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月收入的金額(含薪資
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),
及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)
與每月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果已在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
,得免重複記載,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