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9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92號
聲 請 人 達泰金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山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CALANGI DAREEN ANDAL裁定就本票准
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簽發
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提示未獲付款,聲請人雖
屢為催討,仍未蒙置理,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期與其所提出之本
票正本及影本所載之發票日期,顯不相符。經本院於113年5
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查明聲請狀所載發票
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誤載,惟聲請人於同年5月28日收受通
知函後,迄今仍未提出說明或更正書狀。因本院無從查悉聲
請人所聲請之本票與其所提出之本票是否同一,是依前開規
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用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