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司票字第1184
聲 請 人 黃昱呈
相 對 人 呂柏余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
本票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2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
本票附表: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8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1年11月30日 100,000元 113年5月10日 002 112年6月13日 100,000元 113年5月10日 003 112年11月10日 150,000元 113年5月10日

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