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
代 理 人 蔡鎔伊
債 務 人 邱義量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邱義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邱義量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或債務人
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國鐘核發
支付命令部分,惟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,
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,債務人邱國鐘已
無當事人能力,是依前開規定,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