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鵬弘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
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鵬弘發支付命令,惟查本件債務
人已於民國91年2月12日死亡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單在卷可稽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
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