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
債 權 人 樺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采緁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
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
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
律上無理由,或與所附證物不符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
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簽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-機電+支
架組立工程承攬合約,惟債權人依約完工後,債務人迄今仍
未給付第三期工程款新臺幣(下同)2,827,912元及尾款1,8
85,275元。為此提出承攬合約書、請款發票、郵局存證信函
及郵件掛號執據等影本為證,請求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
有限公司給付4,713,187元及利息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雖指稱其為承攬合約之承攬人,惟依債權
人所提出之承攬合約,承攬人應為第三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
公司,故可知本件承攬契約存在於第三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
公司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。另依債權人所
提出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買受人為「寬心工程行」,與債權
人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及名稱均不相符,
尚無法作為請求之釋明資料。是依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,均
無法證明其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
債務關係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寬庭
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