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
債 權 人 簡瑋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第一英郡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;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;㈢請求之原因事實;其有對
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;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;㈤法院;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、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另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
定。而所稱釋明,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使法
院就其主張之事實,得生薄弱之心證,信其大概如此而言(
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至所謂因釋
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
上之主張時,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
言,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,法院自無裁定
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(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
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大樓公共管路堵塞,需先打掉馬桶才
可疏通管道,經債權人告知債務人處理,債務人卻置之不理
。債權人代墊疏通費用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及馬桶更換
費用9,200元,故請求債務人給付24,200元及利息等語。
三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雖提出估價單及收
據影本為證,惟其就該等管理修繕及費用支出是否有急迫情
事,有無待本人指示,是否符合無因管理之法定要件等情,
均未提出釋明資料,本院無從僅憑債權人所提出估價單及收
據,即認債權人確與債務人等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是依
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之請求釋明未足,其聲請於法
未合,即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