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菜過即袁清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
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
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
述。五、法院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
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繼承之拋棄
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,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,是
知在拋棄繼承權後,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,在法律效
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菜過即袁清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
令,惟查債務人簡菜過即袁清茂之繼承人已聲請拋棄繼承,
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06號拋棄繼承事
件准予備查在案,此有家事公告1份在卷可稽。本件債權人
雖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陳報請求向被繼承人袁清茂之次順位
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其陳報狀上仍列簡菜過即袁清茂之
繼承人為債務人,且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
姓名、地址及年籍資料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債權人請
求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