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


債 務 人 廖博誠


債 務 人 徐瑞蓮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廖博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
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34%
計算之利息,與自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
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廖博誠並
應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89元。
㈡債務人廖博誠、徐瑞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00,000元,及
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215%計算之利息
,與自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
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廖博誠、徐瑞蓮並應連帶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54元。
㈢債務人廖博誠應向債權人給付90,000元,及自113年1月2日
起至113年2月1日止,按年息1.79%計算之利息,與自113
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
.5024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5.898%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逾期利息按年息3.5024%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6個
月者,逾期利息按年息5.898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廖博
誠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7元。如對債務人廖博誠之財產
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徐瑞蓮負給付之責。
㈣債務人廖博誠應向債權人給付206,657元,及自113年1月28
日起至113年2月27日止,按年息1.79%計算之利息,與自1
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
息3.5024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5.898%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逾期利息按年息3.5024%計算之違約金,超
過6個月者,逾期利息按年息5.898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
人廖博誠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40元。如對債務人廖博誠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徐瑞蓮負給付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