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
上訴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
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債
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7,288,361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,75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