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號
原 告 李仲霖

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
被 告 王惠霞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
,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兩造先具狀說明就勘驗系爭
光碟之何分何秒處與本件何待證事實有關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陳慶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