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37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71號
上訴人 蔡許朱杏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顯燿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372,352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,
84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