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號
原 告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
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
被 告 黃義進
陳正育
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8日上午10時50分,
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