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6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杜俊雄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惠莉
喻慧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依
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50,9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