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54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54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碧芸(郭語忻之繼承人)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00,514元
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