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53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534號
原 告 王顯欽
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陳景池
被 告 嘉義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52,217元(計算式
:1,200,000+552,217+200,000=1,952,217),應徵得第一審裁
判費20,4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