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7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74號
原 告 湯荏勻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儒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1,9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