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6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68號
原 告 王媛如
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4,342元,應徵得
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宇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