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5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1號
原 告 吳堃寧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瑜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
萬元(因原告書狀金額記載不一致,暫以起訴狀訴之聲明金額為
準,如日後另有追加或變更金額,應另行補繳裁判費),訴訟標
的核定為9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8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宜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