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聲字第29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劉淑惠
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1號),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1號請求損害
償事件中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1年訴字第6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是否與兩造發言內
容相符尚待釐清,爰依法聲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著有規定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
  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
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
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
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
外,應予許可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
費用新台幣50元。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光碟內容之人
  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
正當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
規定。查:
(一)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訴字第6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之當事人與前開筆錄記載內容與維護其法律利益有關,而
聲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,足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
錄音光碟之理由,合於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
條之規定要件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予准許。
(二)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、2項規定,持有法庭錄音、
   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
   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
   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
   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
   旨於主文第2項,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。
三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陳慶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