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
上 訴 人 朱峻霆


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
被上訴人 林政儒
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
黃聖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4  日
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

法 官 陳婉玉
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