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3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救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許民生

相 對 人 百翊工程有限公司
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原德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聲請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,向鈞院
提起民事起訴中,因本件為職業災害請求,且聲請人確實因
職業災害受有損傷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;本案亦非顯無勝訴
之望。為此,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第109條及職業災
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。
二、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:「因職業災害所
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
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」。又按職業災害勞工
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
先適用。因此,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
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,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
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簡
字第25號受理在案。又查,聲請人的本案訴訟,已委任律師
為訴訟代理人(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),聲請人也確實
受有傷害。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,
有無理由,則必須在於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,目前尚
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。因此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