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
債 權 人 劉奐伶
債 務 人 林源山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9,073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
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
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第1項明文規定。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
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
序發支付命令,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,而
所謂「一定數量」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。然慰
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
,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應斟酌雙方身分
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,其數量在
法院為實質審認前,應不具一定性。末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
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6條固有明文。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
必要,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。於督促程序中,法
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
書面形式審核,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,自無從就債權人有
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,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,
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
聲請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40,000元及預估復健醫藥費用30
,000元之部分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精神慰撫金額在法院為
實質審認前,即不具一定性;又預估醫藥費用金額為尚未屆
期之債權,均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是債權
人該部分之請求,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