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李佩君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 下同 )218,912元,及自
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03%計算之利息,
與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,以5,563元按年息0.6
03%,暨自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,以11,154元按
年息0.603%,自112年9月7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,以16,77
3元按年息0.603%,及自112年10月7日起至113年1月6日,以
218,912元按年息0.603%,與自113年1月7日起至113年4月6
日止,以218,912元按年息1.206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