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
原 告 蘇昇達

被 告 賴佳寧
林仁洲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獎金差額與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(下同)
315,522元,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、2項
規定,勞動事件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勞動事件
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
害賠償事件,依前開規定,於起訴前,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
序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
項規定之結果,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未據原告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亭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