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112年度勞簡字第2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勞簡字第23號
原 告 王詩晴
林宏洋
李修嶺
李怡萱
蔡維晉
林宥萱
廖偉哲
蔡怡宣
上八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
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
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戊○○、辛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、甲
○○、乙○○如附表「總額」欄所示金額,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5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戊○○、辛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、甲○○
、乙○○提繳如附表「未提撥勞退金」欄所示金額至各原告於勞動
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原告甲○○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「免為假執行金額」欄所
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、被告為國內餐飮集團,於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之耐斯松屋百
貨地下一樓設有牛角日本燒肉專門店、橫濱系元町家家係拉
麵店-嘉義耐斯店(下稱被告嘉義耐斯店),原告戊○○、辛○
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、甲○○、乙○○(下稱原告8人)
受僱於被告嘉義耐斯店。被告嘉義耐斯店於民國112年7月25
日因食材未到位而無法開門營業,經店長癸○○與被告高雄總
部聯繫,被告高雄總部於112年7月31日向癸○○表示被告高雄
總部聯繫不到負責人丁○○,要其向員工轉達公司會以歇業處
理,勞動契約於112年7月31日終止,並以斯時為原告8人薪
資權利計算基準日,由總部人事計算原告8人請求之金額如
附表所示,經原告8人確認簽名,並告知原告8人另謀新職。
嗣原告8人於112年8月1日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
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,原告8人爰依勞動基準法(下
稱勞基法)第11條、第16條、第17條、第21條第1項、第22
條、第23條、第24條、第28條、第30條第4、5項、第32-1條
、第37條、第38條、第39條、勞動事件法第35條、第37條、
第38條、勞工退休金條例(下稱勞退條例)第12條第1項、
第14條第1項、第31條、民法第486條、第487條規定,請求
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8人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。
㈡、原告戊○○於110年5月3日到職,解僱前為副店長,月薪新臺幣
(下同)42,000元;原告辛○○於112年5月17日到職,解僱前
為服務生,月薪34,000元;原告庚○○於111年11月21日到職
,解僱前為服務生,時薪188元;原告己○○於112年6月26日
到職,解僱前為服務生,時薪144元;原告丙○○於112年3月2
日到職,解僱前為服務生,月薪34,000元;原告壬○○於111
年9月7日到職,解僱前為服務生,月薪35,500元;原告甲○○
於112年1月4日到職,解僱前為服務生,月薪33,500元;原
告乙○○於111年9月19日到職,解僱前為服務生,時薪188元
,故原告8人以此基準計算及依被告總部公司人事所製作勞
資爭議請求清冊,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。
㈢、並聲明:1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戊○○192,869元,及自起訴狀 繕
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2、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,520元至原告戊○○勞工退休金
專戶。3、被告應給付原告辛○○39,02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4、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,998元至原告辛○○勞工退休金專
戶。5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庚○○26,31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6
、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666元至原告庚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
。7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己○○15,02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8、
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666元至原告己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9
、被告應給付原告丙○○54,07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10、被告
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,998元至原告丙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11
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壬○○62,45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12、被告
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,088元至原告壬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13
、被告應給付原告甲○○58,9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14、被告
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,998元至原告甲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15
、被告應給付原告乙○○30,47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16、被告
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,261元至原告乙○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17
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18、依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原告8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經濟部
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、原告8人勞保投保資料、嘉義
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原告8人包含薪資在內之請求明
細表等為證(見本院卷第23至40頁),並有原告8人勞工退
休金專戶資料明細在卷可稽;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
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原
告主張之事實,堪認原告主張上情為真。
㈠、原告8人各得請求如附表積欠112年7月之薪資欄所示金額:
 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本件原告8人原應領取112年7月薪資各如附表編號1「
112年7月薪資」欄所示之薪資,且被告未給付原告8人上述
工資等情,業如前述已生視同自認之效果,則原告8人請求
被告應依上開規定如數給付該等工資,自屬有據。
㈡、加班費部分:
 ⒈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;雇主延長勞工工
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
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,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;再延長
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
以上,勞基法第30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按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
假,1日為休息日。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受前項規定之
限制:一、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工
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,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
應有4日。二、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
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,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
少應有16日。三、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
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,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
至少應有8日。勞基法第36條亦定有明文。再按勞工在正常
工作時間外,延長工作時間,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
為雇主提供勞務,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
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,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
意思而予以受領,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
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,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
,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
資的義務。
 ⒉本件原告戊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原應領取加班費、加班未休費各
如附表編號1、5「加班費、加班未休」欄所示之金額,且被
告未給付原告戊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上開金額等情,業如前述已
生視同自認之效果,則原告戊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請求被告應依
上開規定如數給付該等金額,自屬有據。
㈢、原告戊○○、甲○○各得請求如附表特休未休欄所示金額:
  按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
雇主應發給工資,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原告戊○○
、甲○○於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等事實,已生視同自認之
效果,則原告戊○○、甲○○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4「特休
未休之工資」欄所示金額之部分,應屬有據,原告甲○○逾此
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㈣、原告8人各得請求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金額:
 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
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
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、第24條規定終止時,其
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
均工資,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
資為限,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,勞退條例第1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112年7月31日歇業乙節,業經高
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歇業在案,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市
勞關字第11237663500號函(本院卷第165至167頁)為證,
被告既係因歇業而與原告8人終止勞動契約,即屬勞基法第1
1條第1款所定之情形,原告8人於勞動契約終止前之平均工
資、工作年資如原告8人所提出之請求清冊欄所示,則原告8
人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「資
遣費」欄所示金額,即屬有據。
㈤、原告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、甲○○、乙○○(下稱原告戊○○
等6人)各得請求如附表預告工資欄所示金額:
  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繼續工作3個
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
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勞基法第16
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戊○○等6人與被
告勞動契約終止前工作年資各如其等所提出之請求清冊欄所
示,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原告戊○○應於20日、
原告庚○○、丙○○、壬○○、甲○○、乙○○應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
動契約。又被告係於112年7月31日向原告戊○○等6人以公司
歇業為由終止契約,業經審認如前,則其預告期間不足,故
原告戊○○等6人分別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3項規定
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「預告工資」欄所示金額,核屬有據。
㈥、原告8人各得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未提撥勞退金欄所示金額:
 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,按月提繳退休金,
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雇主每月負
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,勞退條
例第6條第1項、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依同條例第31
條第1項規定,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
勞工退休金,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
償。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,僅於未符合同
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,不得領取。是
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,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
,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勞工之財產受
有損害,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;於
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,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
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,以回復原狀(最高法
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依
法應為原告8人提繳如附表「未提撥勞退金」欄所示金額,
然被告於原告8人任職期間未為其等提繳勞工退休金,從而
,原告8人請求被告分別提繳如附表「未提撥勞退金」欄所
示金額至原告8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核屬有據。
㈦、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
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息較高者,
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。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
03條亦有明文。再按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
,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定有明定。本件原告8人對被告之工
資、特休未休工資補償及資遣費均屬給付有確定期限之債權
,被告依法應於特別休假年度終了時、各月份發放工資時及
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;至預告工資,核屬無確定期限
之給付,自應經原告8人之催告而未為給付,被告始負遲延
責任。原告8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述金額,而民事起訴狀
繕本已於112年10月4日送達被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
憑(見本院卷第77頁),則原告請求自翌日起即112年10月5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勞動契約、勞基法、勞動事件法、民法、
勞退條例之法律規定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人各如附表總
額欄所示金額,及均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及未提撥勞退金所示金額應提撥至原告
8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;原告甲○
○請求逾總額58,750元之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,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前項情形,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
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。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、
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判決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,所為雇主
敗訴之判決,依照前揭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同時
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方瀅晴
附表:
㈠原告戊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及加班費 46,050元 月薪42,000元、加班費4,050元 2 資遣費 49,361元 平均月薪78,977元×年資1年2月又27日為0.625基數=49,361元 3 預告工資 28,000元 月薪42,000元÷30日×預告期間20日=28,000元 4 特休未休 58,658元 5 加班未休 10,800元 總 額 192,869元 6 未提撥勞退金 2,520元 月薪42,000元×6%=2,520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195,389元

㈡原告辛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 34,000元 月薪34,000元 2 資遣費 5,025元 平均月薪48,270元×年資2月又13日為0.1041基數=5,025元 總 額 39,025元 3 未提撥勞退金 1,998元 勞保投保薪資33,300元×6%=1,998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41,023元

㈢原告庚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 11,844元 時薪188元×63小時=11,844元 2 資遣費 7,410元 平均月薪21,379元×年資8月又10日為0.3466基數=7,410元 3 預告工資 7,057元 日薪705.7元×預告期間10日=7,057元 總 額 26,311元 4 未提撥勞退金 666元 月薪11,100元×6%=666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26,977元

㈣原告己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 13,923元 2 資遣費 1,104元 平均月薪22,393.5元×年資36日為0.0493基數=1,104元 總 額 15,027元 3 未提撥勞退金 666元 月薪11,100元×6%=666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15,693元

㈤原告丙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及加班費 34,272元 月薪34,000元、加班費272元 2 資遣費 8,469元 平均月薪40,677元×年資152日為0.2082基數=8,469元 3 預告工資 11,333元 月薪34,000元÷30日×預告期間10日=11,333元 總 額 54,074元 4 未提撥勞退金 1,998元 勞保投保薪資33,300元×6%=1,998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56,072元

㈥原告壬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 35,500元 月薪35,500元 2 資遣費 15,123元 平均月薪33,659元×年資328日為0.4493基數=15,123元 3 預告工資 11,833元 月薪35,500元÷30日×預告期間10日=11,833元 總 額 62,456元 4 未提撥勞退金 2,088元 勞保投保薪資34,800元×6%=2,088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64,544元

㈦原告甲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及加班費 34,125元 月薪33,500元、加班費625元 2 資遣費 10,107元 年資209日為0.2863基數 3 預告工資 11,167元 月薪33,500元÷30日×預告期間10日=11,167元 4 特休未休 3,551元 任職滿半年有3日特休×日薪為1,117元=3,551元【原告計算有誤,經核應為3,351元】 總 額 58,750元 特休未休部分以3,351元計算 5 未提撥勞退金 1,998元 月薪42,000元×6%=2,520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60,748元

㈧原告乙○○部分 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112年7月薪資 15,604元 時薪188元×83小時=15,604元 2 資遣費 8,544元 平均月薪19,737元×年資316日為0.4329基數=8,544元 3 預告工資 6,329元 日薪632.9元×預告期間10日=6,329元 總 額 30,477元 4 未提撥勞退金 1,261元 月薪21,009元×6%=1,261元 免為假執行金額 31,73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