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重訴字第7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7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顏嘉篁 住臺灣省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 ○00號

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郭豐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,027,6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
35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慶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