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32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
兼法定代理
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
兼法定代理
人 B男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
B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
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662,2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299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