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8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7號
原 告 李○○
被 告 陳依婷
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事訴訟
同時判決,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,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
刑事訴訟判決後,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,換言之,即不能謂
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
98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
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蘇珈漪
法 官 王榮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明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