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
原 告 陳福

被 告 李鴻昌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
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李鴻昌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6月20日上午辯論終結。茲原告陳福於113年6月24日始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
收文戳章在卷可稽(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卷第3頁),則原
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
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。 
三、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,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
訴第二審後、辯論終結前,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附
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
法 官 陳威憲
法 官 洪舒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林可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