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26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63號
原 告 陳志賢
被 告 林青宏

何佳興
陳志翔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3號,被告等傷害案件,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
          法 官 黃美綾
          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