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
原 告 蔡青秀
被 告 王彥翔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蘇珈漪
法 官 王榮賓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奕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