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韋秀屏
被 告 新井豐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(另原告對被告謝騰請求
損害賠償部分,因被告謝騰現遭經拘提中,故待其緝獲到案後再
行處理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蘇珈漪
法 官 王榮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戴睦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