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113年度訴字第17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72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士閎
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15346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832號、第3659號、第3699號),被
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裁定改
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戊○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。
犯 罪 事 實
一、戊○○為成年人,其並無販售商品之真意,且可預見於網路上
觀覽廣告後,向其聯繫購買商品之人可能為未滿18歲之少年
,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
而詐欺取財之犯意,分別為以下犯行:
(一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Kai Liu」之
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公仔之虛偽訊息
。經寅○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
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
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陳
俊任領取後交付予戊○○。 
(二)戊○○以前述相同手法刊登出售二手玩具之虛偽訊息。經巳
○於112年7月30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於
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
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陳俊任領取後
交付予戊○○。 
(三)戊○○以前述相同手法刊登出售二手玩具之虛偽訊息。經陳
勳輝於112年7月31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
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
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陳俊任領取
後交付予戊○○。    
(四)戊○○以前述相同手法刊登出售馬克杯之虛偽訊息。經丁○○
於112年7月2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於附
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
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陳俊任領取後交
付予戊○○。 
(五)戊○○以前述相同手法刊登出售寶可夢卡片之虛偽訊息。經
卯○○於112年7月2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
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
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陳俊任領取
後交付予戊○○。
(六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Shin Hong」
之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公仔之虛偽訊
息。經丑○○於112年12月初某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,而
陸續購買3隻公仔,並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
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戊○○自各該
收款帳戶加以領取或充作清償戊○○對該帳戶持有人之個人
債務。   
(七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林敏貴」之帳
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公仔之虛偽訊息。
經壬○○於112年11月初某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,而同意
購買數隻公仔,並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
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充作清償戊○○對該
帳戶持有人之個人債務。
(八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FuFuChen」之
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樂高之虛偽訊息
。經陳威於112年12月1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
,並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
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人癸○○開
啟無卡提款功能讓戊○○加以提領。嗣因戊○○無法出貨,為
避免陳威發覺有異而報警,竟於詐欺前述㈥之丑○○時提供
陳威帳號,使丑○○將部分買賣價金匯給陳威,戊○○再向陳
威佯稱此為其所償還之退款。
(九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ShinHong」之
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公仔之虛偽訊息
。經辛○○於112年11月12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
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
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。嗣因戊○○無法出貨,為避免辛
○○發覺有異而報警,竟於詐欺前述㈦之壬○○時提供辛○○帳
號,使壬○○將部分買賣價金匯給辛○○,戊○○再向辛○○佯稱
此為其所償還之退款。
(十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Tommy FQ」之
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樂高之虛偽訊息
。經己○○於112年10月18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
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
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。嗣因戊○○無法出貨,為避免己
○○發覺有異而報警,竟於詐欺前述㈦之壬○○時提供己○○帳
號,使壬○○將部分買賣價金匯給己○○,戊○○再向己○○佯稱
此為其所償還之退款。
(十一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不詳帳號,對外向
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存錢筒之虛偽訊息。經丙○○於11
2年11月11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於附
表二編號11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
指定之收款帳戶,充作清償戊○○對該帳戶持有人之個人
債務。
(十二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Tommy FQ」
之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可讓與五月天演唱會
門票之虛偽訊息。經辰○○於112年11月19日上網瀏覽後
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,
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充作清
償戊○○對該帳戶持有人之個人債務。
(十三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Tommy FQ」
之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樂高之虛偽
訊息。經子○○於112年10月17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
同意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
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部分款項充作清償
戊○○對該帳戶持有人之個人債務。嗣因戊○○無法出貨,
為避免子○○發覺有異而報警,竟於詐欺前述之辰○○時
提供子○○帳號,使辰○○將買賣價金匯給子○○,戊○○再向
子○○佯稱此為其所償還之退款。
(十四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ShinHong」
之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之虛偽訊息
。經乙○○於112年12月10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
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
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持有
人癸○○開啟無卡提款功能讓戊○○加以提領。    
(十五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不詳帳號,對外向
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之虛偽訊息。經馬○昌(00
年0月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於112年12月19日上網瀏
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時
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充
作清償戊○○對該帳戶持有人之個人債務。  
(十六)戊○○在社群網站臉書(facebook)以暱稱「FuFuChen」
之帳號,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出售玩具樂高之虛偽
訊息。經未○○於112年12月25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
同意購買,並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
所示之金額到戊○○指定之收款帳戶,再由不知情之帳戶
持有人午○○領取後交付予戊○○。
二、戊○○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,分別
為以下犯行:    
(一)戊○○於112年12月1日前之某日,向癸○○佯稱要幫人代購玩
具公仔,但自己未攜帶提款卡,需要向他人借用帳戶資料
云云,致癸○○陷於錯誤,而提供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無卡提款功能給戊○
○。戊○○隨即向網路買家丑○○、陳威、乙○○施用詐術後(詳
犯罪事實欄一、㈥、㈧、),致其等均不疑有他而依指示
分別匯款至癸○○上開帳戶,戊○○再加以提領,而獲得使用
該帳戶充作人頭帳戶匯款之不法利益。
(二)戊○○於112年12月17日,在通訊軟體佯裝與午○○是高中同
學而要贈送尿布與奶粉,再藉故表示自己未攜帶提款卡,
需要向他人借用帳戶收取款項云云,致午○○陷於錯誤,而
提供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
帳號給戊○○。戊○○隨即向網路買家未○○施用詐術後(詳犯
罪事實欄一、),致其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匯款至午○○上
開帳戶,午○○再加以提領後交給戊○○,戊○○因而獲得使用
該帳戶充作人頭帳戶匯款之不法利益。
三、嗣因寅○○等人遲未收到購買之商品,或因帳戶遭戊○○利用作
為收取受騙買家交付之價金而成為警示帳戶,經其等報警處
理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   
理 由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戊○○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
坦承不諱,並有附件所示證據可為佐證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
事實相符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論罪:
  1.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、㈠至及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
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。
  2.按刑法總則之加重,係概括性之規定,所有罪名均一體適
用,至刑法分則之加重,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
行為予以加重,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;是故意對兒童及少
年犯罪之加重,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
加重處罰,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,
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,應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(最高法
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為成年
人,犯罪事實一、之被害人馬○昌案發時為17歲,有其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、
所為,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
前段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
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。
  3.刑法第339條第1、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
,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,後者則指取得債權、免除債
務、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
益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判決意旨參照),而
財產上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均屬之。被告向犯罪事實二各
個被害人施用詐術取得其等之金融帳號資料,並以此作為
後續詐騙其他被害人後將款項匯入之工具,被告再透過帳
戶申登人提領或無卡提款等方式取得贓款,足認被告就犯
罪事實二所取得者,僅係使用各該被害人帳戶供作人頭帳
戶匯款之不法利益。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、㈠至㈡所為,
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。
  4.又犯罪行為人詐騙買家,使買家將買賣價金「直接匯至」
犯罪行為人另向他人購買商品,或承租房屋,或旅館住宿
,或返還借款之匯款帳戶內時,犯罪行為人因而免除或消
滅己身所負應給付價金或清償債務之不法利益(即俗稱「
三角詐欺」)。就前揭匯款交付而言,固屬使受騙之人交
付「財物」,就匯款對犯罪行為人產生之利益而言,則係
犯罪行為人取得之「不法利益」,即犯罪行為人之犯行同
時合致於詐欺罪中之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
人將本人之物交付」,以及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利益
」之構成要件,該受騙之人交付財物,即同時該當詐欺取
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,基於法條競合關係,應認詐欺取財
特別於詐欺得利而僅成立詐欺取財罪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
之意旨雖主張被告無自行付款購買商品之真意,向申○○、
庚○○及甲○○佯稱購物後,再騙取曾廷倫等被害人將款項匯
給申○○等賣家,被告因而詐得商品,此部分另涉犯詐欺取
財罪嫌云云(即附表二編號6①、7①至⑥、11、13④至⑥、15
)。然而被告係有購買商品之意,只是不願付款而行騙他
人代其給付價金,被告係以一行為使受騙之人幫其交付「
金錢財物」,同時免除自己付款之「不法利益」,被告所
為同時該當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要件,基於法條競合關
係,其各次所為應僅成立詐欺取財罪一罪。起訴書認被告
上揭行為應論以數罪併罰,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至於出
售商品給被告之申○○等賣家因已取得價金(買賣契約中即
令是第三人受騙幫買受人支付價金,基於債之相對性,第
三人僅得對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,對買賣契約仍不生影響
),故其交付商品給被告難認受有損失,附此敘明。
(二)間接正犯: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帳戶申辦人陳俊任、癸○○、
午○○提供帳戶收取詐欺款項,為間接正犯。
(三)接續犯: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、7、10、13、16所示向「同
一被害人」施以詐術,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至指定
帳戶之行為,係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,乃侵害同一法
益,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,難以個別強行
區分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
以評價,較為合理,各應論以接續犯。
(四)數罪併罰: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16次犯行及犯罪事實二
所示2次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(五)刑罰加重事由:按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
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2
分之1 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被告為成年人,就犯罪事實一、係故意對少年
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,應依上開規定加重
其刑。
(六)量刑: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無出賣商
品之真意,竟利用一般民眾使用網際網路消費購物之習慣
,至各個網路社團佯裝有商品可供販賣,被告同時騙取他
人金融帳戶供己使用,藉此詐取財物或得到免予支付價金
或由他人代為償債之不法利益,影響一般人對於網路交易
互信之基礎,亦使出借帳戶給被告之人或因提供帳戶收受
被告所稱價款(實則為另位被害人受騙而匯入)等人之帳
戶遭警示、凍結,無端牽連遭檢警調查,耗費司法資源,
衍生諸多紛爭,所為誠值非難。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
,態度尚可,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,復考
量被告曾有詐欺罪之前科紀錄(尚未執行完畢),此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竟猶漠視法令於前
案偵、審期間再犯本案同質之罪,足認其主觀惡性非輕。
兼衡被告各次詐欺所獲得財物或不法利益之價值,以及自
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未婚無子、另案服刑前擔任大貨
車駕駛之家庭經濟狀況(本院卷第135頁)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,以示懲儆。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
,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,如待被告所犯數
罪全部確定後,於執行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
,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,符合正當法律程序,更可提
升刑罰之可預測性,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,避免違反一
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
8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為尊重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
統一見解,被告本案所犯各次罪刑部分,本院爰不另定其
執行刑,併此敘明。     
三、沒收: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於全部或
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條
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犯罪
事實一所示16次詐欺所得共計新臺幣33萬5,000元,此部分
雖未扣案,然既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,自不能讓被告繼續取
得而獲利,爰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
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 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299 條第1
項前段(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判決如主文

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鄭翔元
附錄法條: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、刑法第339條
、第339條之4         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
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
故意對其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
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,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
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
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
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
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一:
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犯罪事實欄一、㈠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33萬5,000元,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㈡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㈣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㈤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㈥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㈦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㈧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㈨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㈩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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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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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 戊○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欄一、 戊○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欄二、㈠ 戊○○犯詐欺得利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欄二、㈡ 戊○○犯詐欺得利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           
附表二:
編號 匯款人 匯入時間、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備註 1 寅○○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,匯款4,500元至右列帳戶 被告向不知情之陳俊任所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陳俊任中華郵政帳戶) 陳俊任提領後交付予被告 2 巳○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4分,匯款4,500元至右列帳戶 陳俊任中華郵政帳戶 同上 3 陳勳輝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7分,匯款5,00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 4 丁○○ 112年7月25日上午11時14分,匯款2,40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 5 卯○○ 112年7月28日晚上7時35分,匯款1萬1,06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 6 丑○○ ①112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分,匯款6,0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申○○國泰世華帳戶) 用來支付被告向申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②112年12月10日上午10時6分,匯款5,200元至右列帳戶 被告向癸○○騙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癸○○國泰世華帳戶,詳犯罪事實欄二記載) 癸○○開啟無卡提款功能給被告提領犯罪所得 ③112年12月18日上午11時54分,匯款3,000元至右列帳戶 陳威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作為被告無法出貨給陳威之部分退款(詳犯罪事實一㈧) 7 壬○○ ①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28分,匯款7,600元至右列帳戶 甲○○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用來支付被告向甲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②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30分,匯款2萬2,4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所申辦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申○○將來銀行帳戶) 用來支付被告向申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5分,匯款6,000元至右列帳戶 庚○○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庚○○華南銀行帳戶) 用來支付被告向庚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④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7分,匯款9,0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將來銀行帳戶 用來支付被告向申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⑤112年11月11日中午12時53分,匯款3,80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 ⑥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5分,匯款1萬6,80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 ⑦112年11月17日晚上11時48分,匯款6,000元至右列帳戶 辛○○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作為被告無法出貨給辛○○之部分退款(詳犯罪事實一㈨) ⑧112年11月8日晚上8時18分,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己○○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作為被告無法出貨給己○○之部分退款(詳犯罪事實一㈩) 8 陳威 112年12月1日中午12時22分,匯款7,000元至右列帳戶 癸○○國泰世華帳戶 癸○○開啟無卡提款功能給被告提領犯罪所得 9 辛○○ 112年11月12日某時許,匯款1萬7,100元至右列帳戶 被告所掌控之某不詳金融帳戶 10 己○○ ①112年10月18日晚上10時11分,匯款8,100元至右列帳戶 吳冠逸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吳冠逸中信銀行帳戶) ②112年10月19日上午8時7分,匯款3萬5,000元至右列帳戶 吳冠逸中信銀行帳戶 11 丙○○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5分,匯款3,100元至右列帳戶 庚○○華南銀行帳戶 用來支付被告向庚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12 辰○○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1分,匯款1萬3,740元至右列帳戶 子○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作為被告無法出貨給子○○之部分退款(詳犯罪事實一) 13 子○○ ①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34分,匯款8,200元至右列帳戶 吳冠逸中信銀行帳戶 ②112年10月24日上午8時43分,匯款8,000元至右列帳戶 莊富翔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分,匯款5,000元至右列帳戶 謝騏聰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2年10月24日上午8時44分,匯款4萬7,0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申○○玉山銀行帳戶) 用來支付被告向申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⑤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,匯款1萬5,0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玉山銀行帳戶 同上 ⑥112年11月14日晚上7時30分,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所申辦之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4 乙○○ 112年12月10日清晨2時12分,匯款6,600元至右列帳戶 癸○○國泰世華帳戶 癸○○開啟無卡提款功能給被告提領犯罪所得 15 馬○昌 112年12月19日晚上9時38分,匯款1萬5,300元至右列帳戶 申○○國泰世華帳戶 用來支付被告向申○○網路購物之價金 16 未○○ ①112年12月25日晚上7時10分,匯款9,300元至右列帳戶 被告向午○○騙得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午○○提領後交付予被告 ②112年12月26日上午7時40分,匯款3,300元至右列帳戶 同上 同上

附件:
編號 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 犯罪事實一、㈠ 寅○○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轉帳明細單、KAI LIU臉書首頁(警8119卷第100-109頁) 陳俊任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(警8119卷第91、94-9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寅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98-99頁) 陳俊任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83-87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㈡ 巳○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轉帳明細單、與KAI LIU messenger對話截圖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(警8119卷第114-122頁) 陳俊任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(警8119卷第91、94-9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巳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110-112頁) 陳俊任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83-87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㈢ 陳勳輝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與KAI LIU對話紀錄和轉帳明細(警8119卷第9-13頁) 陳俊任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(警8119卷第91、94-9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陳勳輝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7-8頁) 陳俊任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83-87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㈣ 丁○○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轉帳明細單、與KAI LIU對話紀錄和轉帳明細(警8119卷第17-39頁) 陳俊任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(警8119卷第91、94-9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丁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15-16頁) 陳俊任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83-87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㈤ 卯○○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轉帳明細單、與KAI LIU對話紀錄和轉帳明細(警8119卷第45-68頁) 陳俊任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(警8119卷第91、94-9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卯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43-44頁) 陳俊任於警詢之證述(警8119卷第83-87頁) 犯罪事實一、 ㈥ 丑○○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交易明細表及對話紀錄(警3585卷第195、199-239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鄭皓翔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、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85頁、偵3659卷第39、43頁、偵1832卷第61、63頁) 癸○○支出帳入帳明細表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(南港分行)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明細、與Song Kao之LINE、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95-133頁、警3585卷第41頁、偵1832卷第59頁) 陳威之與LINE暱稱為(兩隻魚)對話截圖、與暱稱「FuFu Chen」及「FQ Tom」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99-107頁、偵1832卷第67頁) 告訴人丑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197-198頁) 申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87-88、89-95頁) 癸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93-94頁) 陳威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95-98頁) 犯罪事實一、 ㈦ 壬○○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與兩條魚的圖案之line對話截圖、轉帳明細表、與林敏貴之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壬○○之中國信託存簿封面(警3585卷第241、249-289頁) 林敏貴之之臉書帳號資料及ip位置(警3585卷第319-331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鄭皓翔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、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85頁、偵3659卷第39、43頁、偵1832卷第61、63頁) 庚○○之收款紀錄、寄貨憑證、fb社團截圖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54-56頁、警3585卷第113頁、偵1832卷第73頁) 甲○○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與「hsuan yj」之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145-148、151-161頁、偵1832卷第69頁) hsuan yj之臉書帳號資料及ip位置(警3585卷第299-318頁) 辛○○與LINE暱稱為(兩隻魚)對話截圖、與「Shin Hong」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135-140頁、偵1832卷第75頁) 己○○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陳報單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己○○之郵局0000000-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163頁、偵1832卷第51-58、71頁) 告訴人壬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171-176頁) 申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87-88、89-95頁) 庚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47-53頁) 甲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149-150頁) 辛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129-134頁) 己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4-28、34-36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㈧ 陳威之與LINE暱稱為(兩隻魚)對話截圖、與暱稱「FuFu Chen」及「FQ Tom」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99-107頁、偵1832卷第67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癸○○支出帳入帳明細表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(南港分行)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明細、與Song Kao之LINE、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95-133頁、警3585卷第41頁、偵1832卷第59頁) 陳威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95-98頁) 癸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93-94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㈨ 辛○○與LINE暱稱為(兩隻魚)對話截圖、與「Shin Hong」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135-140頁、偵1832卷第75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辛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129-134頁) 犯罪事實一、㈩ 己○○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陳報單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己○○之郵局0000000-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163頁、偵1832卷第51-58、71頁) 吳冠逸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偵1832卷第80-81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己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4-28、34-36頁) 吳冠逸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37-38頁) 犯罪事實一、 丙○○之凱基銀行存簿影本(000-0000000000000000、與song kao之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明細與兩條魚的圖案之line對話截圖(警7468號第29-33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庚○○之收款紀錄、寄貨憑證、fb社團截圖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54-56頁、警3585卷第113頁、偵1832卷第73頁) 告訴人丙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42-43頁) 庚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47-53頁) 犯罪事實一、 辰○○之轉帳紀錄裁圖及藍天云與TOMMY FQ的messenger對話截圖(警7468卷第60-63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子○○之支出回款明細、國泰銀行(000-000000000000)交易明細、中國信託銀行(000-000000000000)交易明細、與TOMMY FQ的messenger對話截圖(警7468卷第67-85頁) 告訴人辰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57-59頁) 子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64-66頁) 犯罪事實一、  子○○之支出回款明細、國泰銀行(000-000000000000)交易明細、中國信託銀行(000-000000000000)交易明細、與TOMMY FQ的messenger對話截圖(警7468卷第67-85頁) 莊富翔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(偵3659卷第37頁) 謝騏聰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(偵3659卷第41頁) 吳冠逸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偵1832卷第80-81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鄭皓翔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、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85頁、偵3659卷第39、43頁、偵1832卷第61、63頁) 告訴人子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64-66頁) 吳冠逸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37-38頁) 申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87-88、89-95頁) 犯罪事實一、 乙○○之與shin hong的messenger對話截圖、轉帳紀錄截圖(警7468卷第90-92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癸○○支出帳入帳明細表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(南港分行)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明細、與Song Kao之LINE、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95-133頁、警3585卷第41頁、偵1832卷第59頁) 告訴人呂彦霖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86-89頁) 癸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93-94頁) 犯罪事實一、 馬o昌之被告之line對話截圖、轉帳收據(警7468卷第136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鄭皓翔之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、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3585卷第85頁、偵3659卷第39、43頁、偵1832卷第61、63頁) 告訴人馬〇昌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34-135頁) 申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3585卷第87-88、89-95頁) 犯罪事實一、 未○○之轉帳紀錄裁圖及與FuFu Chen的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(警7468卷第.141-143頁、偵3699卷第23-28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午○○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與Shin Hong的messenger、與魚魚的line對話截圖、轉帳明細單(偵3659卷第45頁、偵3699卷第97-130頁) 告訴人未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39-140頁) 午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44-145頁、偵3699卷第11-15頁) 犯罪事實二、㈠ 癸○○支出帳入帳明細表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(南港分行)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明細、與Song Kao之LINE、messenger對話截圖、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(警7468卷第95-133頁、警3585卷第41頁、偵1832卷第59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癸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93-94頁) 犯罪事實二、㈡ 午○○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、內政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與Shin Hong的messenger、與魚魚的line對話截圖、轉帳明細單(偵3659卷第45頁、偵3699卷第97-130頁) 戊○○詐欺案手機電磁紀錄(警3585卷第333-341頁) 告訴人午○○於警詢之證述(警7468號第144-145頁、偵3699卷第11-15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