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113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 (年籍資料詳卷)
被 告 黃文俊


指定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(113年度○○○○字第○號),聲請
訴訟資訊獲知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乙○○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,獲知本裁定後發
生之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審判中案件資訊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為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
被告黃文俊公共危險案件之被害人甲○○(已歿)之配偶,聲
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。
二、按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人身侵害犯罪、性侵害犯罪等案件
之被害人或其家屬,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;被害人或其家
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;
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,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、有關強制
處分之決定、通緝及撤銷通緝、宣判期日及結果、移審、移
送執行等資訊。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
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、第3點、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嫌,經臺灣嘉義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
號案件審理中。本件係屬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
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明列「人身侵害犯
罪」之罪名(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
「人身侵害犯罪行為: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、身體者」
),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案件。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
台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資訊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螢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李玫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