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陳加憲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OOO○O○OO○


被 告 戴俊傑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
法 官 沈芳伃
法 官 黃美綾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承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