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
原 告 蔡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巷0弄00號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謝豪祐律師
被 告 張秋蘭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張秋蘭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過失傷害案件
,經原告蔡○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上開刑事
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另案審判程序中當庭撤
回告訴,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。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
19號卷第145頁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王榮賓
法 官 蘇珈漪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黃士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