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
原 告 丘濬誠
被 告 鄭嘉緯

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(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660 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
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
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醫療法等一案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
  月12日判決不受理在案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
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
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
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
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王翰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